共和世家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依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业主的认定
第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本小区业主:
(一)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即在登记簿上记载的名字);
(二)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凭备案的购房合同可以认定为业主;
(三)因法律文书等发生效力,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而取得物权的人;
(四)因依法继承或者受遗赠发生效力取得物权的人。
第二章 选举和投票
第二条 凡本小区业主除法律规定受限制的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外,均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 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套数(房产权证)和面积计算,一权证为一投票权。
(一)部分业主现持有的车库、车位等不计入投票权;
(二)未出售的产权,投票权归建设单位。
第四条 业主均可自行或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行使投票权(委托书样本见附件),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被选举权。
第五条 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自行推选一人参加选举和投票活动,方法自定。
第六条 本次选举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一个业主只持有一张选票。
(一)投票时,应当在选票上签注业主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同时应标明其楼座房号和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
(二)同一张选票重复选举同一候选人的,该候选人仅作一票计算;
(三)未选任何候选人的选票为无效选票,视为弃权;
(四)选票上所选人数超出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视为无效票。
(五)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第七条 业主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的,选票应附带业主授权委托书等有关的书面证明。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条件及产生办法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或法律限制和约束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熟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日常管理工作。
(八)未发生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九条 所有业主均可根据第十二条之规定自荐或推荐其他业主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筹备组也可提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一)自荐或推荐的候选人应将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简历在内的个人基本情况与有关证明(如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以及书面竞选材料提交筹备小组。
(二)筹备组中的成员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筹备组工作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筹备组从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第十条 根据业主报名结果,由筹备组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报名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全体符合报名条件的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9人。
第十二条 筹备小组将候选人基本情况、书面竞选稿在业主QQ群(群号)、在每一单元的公告栏、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布,公布期间所有业主均可向筹备组提出异议。
第四章 业主大会形式
第十三条 鉴于本小区业主的多样性,业主大会采用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放选票(表决票)
1.筹备组将《选票》组织有关人员上门送交每一位业主,同时设置固定投票点供业主集中投票。
2.无法送达的,根据现物业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送达。同时,筹备组将还将采用业主QQ群(群号)、在楼栋单元的公告栏和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二)票箱设置
在筹备组办公地点和小区大门设立投票箱,业主填好选票后自行投入票箱内,经筹备组监票人(或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并入统计汇总公布。
(三)组织投票
本次选举投票采用集中出席投票方式,集中出席包括业主亲自到会、业主投入或邮寄到筹委会的密封信函、委托他人到会等情形。
(四)表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如续聘或更换物业公司、维修基金使用等)等;
(五)统计选票
1.所有投票(含密封信函)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的监票组、计票组进行现场验票、计票;计票结束后,在场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代表监督下,公开点票、唱票,并立即对计票结果签名确认。
2.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5 日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参与表决中得票数排名前列的相应名额的候选人当选,在表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时视为同意参与投票的业主中多数业主意见。
(六)公布结果
根据选票统计结果,以得票高低(以投票权计算)顺序按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规定人数选出获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第十五条 选票累计的投票权未超过全部物业投票权半数的,视为选举无效。
第五章 业委会委员
第十六条 本届业主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4人,另设候补委员2人。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本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的产生采取以下方式:
成立后的业主委员会在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时,投票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议事。每名委员拥有相等的投票权。候补委员可列席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规定。
第十九条 所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照片及联系方式均要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进行公开,随时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投诉及建议等。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的,经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罢免其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符合前述候选人有关条件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四)从事该区域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
(五)违反物业管理法规、业主公约或业主委员会章程、决议、无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六章 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为有效防止业主委员会的权力无限扩大,特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条件、产生办法及职责另行规定,与首届业主委员会同时选举产生,履行相应职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自首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业主委员会委员正式当选,共和世家小区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自动解散。
第二十五条 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六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和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