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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世家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2015-12-10更新

时间:2015-11-10 分享到:

《共和世家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共和世家小区》(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一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的账务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代管;

(三)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和本管理规约执行。

第二条(维修资金的补充)

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补充:

(一)按___________元/平方米逐月交纳补充;

(二)按业主大会决议_

第三条(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

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第  项方式筹集,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交纳的数额。

(一)一次性交纳;

(二)分期交纳,按___________元/平方米逐月交纳;

(三)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续筹方案,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后执行。

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第   项方式补建:

(一)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___________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

(二)分___________次交纳,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次不少___________元/平方米交纳;

(三)按政府现行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拒绝缴纳的,由业主委员会通过诉讼追缴,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拒缴业主承担。_

第四条(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以上支出项目应该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小组书面报告,接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小组审核和质询。

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小组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维修和更新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同意实施;属于业主小组所在楼幢的,由业主代表先行确认后报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同意后实施;

(二)维修和更新费用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经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支付;属于业主小组所在楼幢的,由业主代表组织业主小组讨论通过后报业主委员会同意支付;

(三)维修和更新费用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后实施;属于业主小组所在楼幢的,由业主小组讨论通过后报业主委员会同意实施;

(四)维修和更新费用在50000元以上,经业主大会通过决定后实施;属于业主小组所在楼幢的,由业主小组讨论表决通过后报业主委员会同意实施。

第五条(维修费用的承担)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第六条(维修资金的审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费用需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审价的;

(二)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维修单价在3元/平方米以上的;

(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决定审价的;

(五)20%以上业主要求审价并自行承担审计费用的。

以上审价费用除第(五)项外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小组承担,第(五)项经审计存在问题的,审价费用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小组承担,经审价审计不存在问题的,审价审计费用由提议审价审计的业主分摊。

审价单位、审价范围和审价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经业主代表大会1/2以上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维修资金的审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二)每年年终审计;

(三)物业服务企业更换时审计。_

审计报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审计,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被违法、违规、违约使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法或者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本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造成业主损失的,由违法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责任。

审计单位、审计范围和审计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经业主代表大会1/2以上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账目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向业主公布一次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用情况;

(五)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六)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及相关门牌幢出入口。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账目和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全部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业主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定期将工作情况和收支情况通过公告、书面送达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本小区的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无论包干制还是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的年度收支情况由业主委员会制定审计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1/2以上通过后实施。年度审计报告应该在第一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告并送达全体业主。

第九条(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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