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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世家小区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2015-12-10更新

时间:2015-11-10 分享到:

长沙市共和世家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征求意见稿)

【制定原则】

为规范本住宅区业主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议事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共和世家小区全体业主就业主大会的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作出约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业主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第一条【业主大会的设立

本业主大会名称为长沙市共和世家小区业主大会。

第二条【常设机构的设置

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为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办公室。

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业主大会办公室成员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住宅区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实施与物业服务相关的各项合同,并对各项合同的乙方执行情况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具体工作,可以交付业主大会办公室完成。

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业主委员会应向监督委员会定期汇报工作,并执行监督委员会的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换选、罢免,候补和递补,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内容、方式等事项,由本议事规则专章确定。

第四条【监督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监督委员会可以在本住宅区管理规约、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监督委员会负责推动并实施业主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完善本住宅区的自治规范;

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对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提出的涉及业主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建议进行审议,做出决定。

监督委员会依本住宅区管理规约、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所开展的工作或作出的决定,具体内容可以交付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办公室完成。

监督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换选、罢免,以及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内容、方式等事项,由本议事规则专章确定。

第五条【业主大会办公室的基本职责

业主大会设立后,应组建业主大会办公室。组建工作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办理。办公室由秘书、出纳、会计等人员组成。

办公室组建方案、相关制度、费用预算等由监督委员会审议批准。

业主大会办公室的工作内容、方式等事项,由本议事规则专章确定。

第六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顾问

为更好地开展业主大会的各项工作,依法合规地维护业主权益,业主委员会可以为业主大会聘用顾问。

业主大会顾问的工作内容包括指导业主大会办公室、业主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

顾问合同由业主委员会拟定并经监督委员会审议批准,顾问费用从业主大会办公室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其他专门机构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监督委员会可以召集业主中的热心人士组建常设或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协助监督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会议和楼栋、单元分区会议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原则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住宅区的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

(3)维护本住宅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生活秩序;

(4)业主大会决议是全体业主就建筑物的共同管理事务做出的最高决定。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内容

除非法律有专门规定,本住宅区业主大会设立后,建筑区划内涉及建筑物管理的以下内容由管理规约规定或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一)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或者更换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本住宅区管理规约第  条,对上述事项的决定内容可以是关于该事项的决定程序,也可以是该事项的具体结果。

决定本条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住宅区全体业主共同约定,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事项以外的内容,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监督委员会审议并决定;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五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出的与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事项以外的内容有关的动议,应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发生依据本住宅区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所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回避的情况,由监督委员会指导业主大会办公室负责会议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包括收集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核实联署提案的内容和签名,拟定会议议题和程序等。

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由监督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应的会议程序实施。

(二)发布召开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会议召集人应将召开该次会议的决定公告全体业主,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送达,未能送达的业主应当以公告形式通知;同时,应将以上内容书面通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业主委员会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属地政府机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公告期间,业主可向该次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或会务常设联系人提出对公告内容的意见和建议,由召集人负责审议并书面答复。

(三)会议的主持和组织

依据本住宅区管理规约及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工作。业主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的负责人为该次会议的主席。

业主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作为召集人时,会议内容涉及到罢免、弹劾业主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的负责人的,或业主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的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的,由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推选该次会议的主席。

除非获得监督委员会的批准,为本住宅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工作;但根据该次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要求为会议议题提供咨询、建议除外。

(四)会议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或者采用电子方式进行表决。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会议召集人可以分别按照楼栋召集进行分会场会议。在各个楼栋分别就议题进行讨论并表决后,由会议召集人汇总各个楼栋的表决结果,形成该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会议决定。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的,指通过送达并回收纸质印刷表决票的方式征集意见。

采用电子方式进行表决的,指采用业主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进行表决。

集体讨论方式、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和电子方式可以在一次业主大会会议中同时使用。

(五)表决结果统计

会议召集人应公告投票截止日期和表决意见统计日期。投票人的表决意见应在投票截止日期前完成投票。

表决意见以表决票为准,一经投票,不得反悔、撤销。投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自己的表决意见作出否定。

统计表决结果时,征集的表决意见包含废票的,应去除废票后统计表决结果。出现同一业主重复投票的情况时,以其最后一次表决意见为准。

会议召集人负责组织对收集的当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进行审核、统计;统计结果应由监票人、计票人和在场的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员共同签字确认,形成会议决议。

(六)会议决议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公告文件由该次会议召集人签署,并在建筑区划内公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的,应当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大会已刻制印章的,由会议召集人负责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发布时间应当不晚于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召开通知和主要内容的送达记录、表决票的回收记录和业主意见的统计记录。以上内容应当妥善封存后,存档备查。

会议决定公告期间,投票的业主可以持本人产权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查验本人的表决票和本人的表决意见统计记录。

第十一条【定期会议期限、内容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每年12月。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应当分别向业主公告各自工作报告。

此外,业主委员会还应负责报告:

(一)上一年度建筑物管理和物业服务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三)业主大会办公室的工作情况报告;

(四)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五)下一年度业主大会的收支预算;

(六)与建筑物管理和物业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以上内容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前,应先提交监督委员会审议并听取意见;其中与业主大会收支情况和业主大会办公室工作情况有关的内容应经监督委员会审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

(一)选举需要补选或者定期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选举需要补选或者定期改选的监督委员会委员;

(三)决议下一年度本住宅区建筑物管理或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

(四)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五)下一年度业主大会的收支预算;

(六)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与建筑物管理和物业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对同一事项,在一个年度中不能做出两次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结束后,为业主大会闭会期。必要时,可以依程序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定期会议的召集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会议召开30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有关本住宅区建筑物管理和物业服务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书面回复;可以形成会议议题的,由业主委员会拟定议题草案后交由监督委员会审定,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在定期会议召集前,发生对业主委员会的不信任提案或对超过半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提案的,应当推迟定期会议的召开,由监督委员会先行组织不信任提案或罢免提案的表决。

如果因为定期会议的召开,可能导致建筑物的管理或物业服务相关内容及其他重大或紧急议题的推迟表决而对业主利益造成损害的,监督委员会可以在组织不信任提案或罢免提案的表决的同时,组织对其他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议题或紧急议题的表决。

第十三条【临时会议的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五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的;

(二)经监督委员会同意召开的;

(三)经业主委员会一半以上委员提议召开的;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三分之一以上需要补选的;

(五)发生与建筑物管理和物业服务有关的紧急事项需要全体业主讨论的;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应当提交产权证明和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在临时会议的提案中写明联系人或不多于7人的联系小组的名单。不向业主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提交建议表决事项或提议人签名名单的,视为该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提议未能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可以拒绝召开。

涉及到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否定业主委员会决定等议题的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由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会议议题涉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回避参与该次会议组织召集过程。其他议题的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负责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送达,未能送达的业主应当以公告形式通知;同时,应将以上内容书面通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临时会议发起人数核实及争议解决

业主委员会收到业主发起的临时业主大会会议提议后,应在15日内将提议发起名单复制件送达每位监督委员会委员;并在30天内完成对发起名单的核实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提议人名单核实完毕后7日内向监督委员会每位委员送达核实报告。对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人数有异议的,应在核实报告中写明异议的具体内容。

监督委员会应在核实报告后的一周内做出是否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对业主委员会收到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提议后未按时作出决定的,或对业主委员会的提议人名单核实结果有异议的,提议的业主可以向监督委员会提出听证或复核要求;监督委员会在收到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提议人的听证或复核要求后,应在15日内告知是否召开听证会,或书面答复复核结果。监督委员会关于是否召开听证会的决定或复核结果的书面答复,应当同时公告全体业主。

发起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如果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或监督委员会的复核决定不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的分区会议

鉴于本住宅区由多个楼栋、单元、商业铺面组成,全体业主共同约定相对独立的单元、楼栋或商业铺面的业主可以就本单元、本楼栋或本商业铺面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等事项组织讨论,并作出决定。

单元、楼栋或商业铺面的业主参加的分区会议,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组织。

自行组织的单元、楼栋或商业铺面分区会议,该次会议的召集人应提前15日向业主大会办公室或业主委员会报告;同时,应书面邀请至少两名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员共同监督、见证。

单元、楼栋或商业铺面分区会议应形成书面决定,书面决定上应有负责组织或监督、见证的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签字。

单元、楼栋或商业铺面分区会议决定的事项或作出的决定,与本住宅区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或业主大会的决定有抵触的,业主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不得召开或不得实施;

发生前述抵触情况且业主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已经明确告知,单元、楼栋或商业铺面的业主坚持召开分区会议或实施分区会议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明确告知后果,并采用可以实施等合法手段执行本住宅区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或业主大会的决定。

发生单元、楼栋或商业铺面分区会议作出的决定与本住宅区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或业主大会的决定有抵触的情况,而相关业主坚持实施该分区会议决定的,所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该部分业主承担。

第十六条【业主身份确定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会议召集人应根据现时的业主名录及产权登记情况予以核对;召开单元、楼栋或院落分区会议的,召集人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办公室协助查询。

会议的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公告业主产权汇总情况;组织过程中,核实参与表决的业主的身份情况。

第十七条【表决权数

房屋所有权人超过一人的,可以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作为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房屋各共有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及会议议题的表决意见;未形成多数意见的,可以放弃;形成多数意见的,可委托任意一人将多数意见提交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委托投票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楼栋、单元分区会议。

第十九条【会议决定异议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公示期间或公示期结束后六个月内,如出现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对会议决定的统计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会议的召集人或监督委员会可以启动业主大会会议意见的真实性验证程序,即:向全体业主公示全部非选举性议题的表决意见(不公示投票业主姓名),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间任何投票业主均可以查验自己的表决票原件。查验时应事先提供产权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查验过程应当录像存证。

对表决过程有异议的业主,应对其认为的会议程序瑕疵负担举证责任。

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业主,可以要求查验其本人的或者其获得其他投票人委托查验书面授权的表决票原件和业主大会会议记录、表决意见统计记录,但不得查验未取得授权的其他投票人的表决票。

对表决的形式、结果有异议的业主,可根据有关法律和本住宅区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主张各项权利。

如果在投票截止六个月内发现统计结果出现误差,可以重新计票并统计结果;重新统计表决意见的结果符合法律及本住宅区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相关规定的,会议决议依然有效。

启动业主大会会议意见的真实性验证程序和重新计票程序,除非可以推翻原业主大会决定的,否则不妨碍原决定的有效性和时效起始时间。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和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依据法律、本住宅区管理规约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物业服务的已经生效的合同内事项有监督权和决定权。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监督物业服务相关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报告本住宅区的建筑物管理和物业服务情况;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本住宅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相关机构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结合业主、物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经理人的意见,拟订本住宅区的业主大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经监督委员会审议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经监督委员会审议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督促业主缴纳依据相关法律和本住宅区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规定应缴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七)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为业主提供查阅、抄录和复制档案资料的便利;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必要时可申请当地司法调解所介入调解;

(九)根据业主或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修改方案,经监督委员会审议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由监督委员会审议决定;

(十一)初审本住宅区所聘用的物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服务计划,经监督委员会审议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二)接受业主、房屋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三)对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十四)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依据法律和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及获选、罢免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由本住宅区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主要条件:

热心公益事业;

责任心强;

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书面授权一个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房屋共有的,业主可以书面授权共有人一人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以上书面文件应在报名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时,同时提交给筹备组查验并存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住宅区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获得本住宅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获得本住宅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的,罢免提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委员人数

根据本住宅区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为保证业主委员会顺利开展工作,设不超过3名的候补委员。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时,应同时选举出候补委员。

候补委员在未递补为正式委员前,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报名参选人数多于7人且少于10人的,视为符合差额选举的要求。得票数符合当选条件的前7人获选委员,7人之外符合当选条件的其他人获选候补委员。

报名参选人数多于7人且多于10人的,由筹备组负责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委员和候补委员获选条件与前款相同。

第二十三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产生

筹备组负责召集获选委员,互相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的提议,获得一半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的,罢免提议获得通过;被免除主任或副主任委员身份的委员,可继续保留委员身份。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二十四条【主任委员的职责

主任委员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主持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住宅区的建筑物管理和物业服务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执行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副主任委员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二)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参与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住宅区的建筑物管理和物业服务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五)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六)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获选后应当提供固定的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微信号码等联系方式,方便工作。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工作方式

业主委员会做出决定时,应采用“集体合议制”,赞成该决定的委员对该决定的法律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决定做出后,执行中采用“主任监督制”,主任委员对执行决定的过程和效果负责;拒绝执行决定及拒绝接受主任委员对其工作进行督促的委员,对自己的工作效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委员的任期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每届任期为四年,连选可以连任。

业主委员会每两年定期改选部分委员。业主大会设立后首次获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任期为四年;其他委员按照获选票数,平均分为两组:得票较少的一组委员任期为2年,得票较多的一组委员任期为4年。

第二十九条【委员的换选启动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60日前,应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更换选举,并做好以下更换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任期届满的委员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情况和书面竞选文稿等在本住宅区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委员的资格终止

除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被业主大会会议罢免外,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委员缺额的补足

因出现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或第三十条的情形,导致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递补;并在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由业主委员会及时组织空缺委员的补选工作。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告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业主委员会被集体罢免或集体辞职时,监督委员会应根据本住宅区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应在2个月内启动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工作。

新的业主委员会选举完成之前,由监督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权利;但代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二条【看守责任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空缺数达半数以上的,在委员未增补至4名以上前,只得行使看守责任,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足工作,监督物业服务机构或个人的履职情况,不得对外新订与本住宅区建筑物管理和物业服务有关的任何合同。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属地政府机关。

在书面提出集体辞职后的7日内,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业主大会办公室或监督委员会暂时保管。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应及时与业主大会办公室或监督委员会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务账目等的转交。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经3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发表意见;需要对具体议题进行表决的,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发表意见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明确说明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规则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召集人负责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以书面、电子邮件或短信、微信等形式向会议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会议召集人担任会议的主持人;会议应做好会议签到和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其他参会委员可以在会议记录页上签字存证。

(五)会议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

(六)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文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会议召集人签署发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听取意见

涉及以下重要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可以先行召开业主意见征求会,公开听取业主的意见:

(一)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

(二)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三)拟订本住宅区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四)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效力

业主委员会依法和按照本住宅区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四章 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及获选、罢免;职责;工作方式;换选启动;资格终止;缺额的补足;看守责任;集体辞职;委员会会议;会议规则;听取意见;决议的效力等参照本规则业主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监督委员会议事范围

业主大会闭幕期间,监督委员会依据本住宅区管理规约和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职责包括:

(一)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改草案的审议;

(二)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全体业主表决的,其他与建筑物管理或物业服务相关的规章制度草案的审议和通过;

(三)本住宅区管理规约和本议事规则规定额度内业主大会办公经费使用方案的审定;

(四)业主依程序要求的涉及对建筑物管理、共有资金收支和物业服务等事项的调查;

(五)业主与物业服务有关机构及其人员发生重大矛盾和冲突事项的解决;

(六)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五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出的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应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讨论决定。

监督委员会决定的事项,须经监督委员会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生效。监督委员会的决定公告,由同意的委员签字,并由业主委员会代章;已经刻制业主大会印章的,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第四十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监督委员会的会议应有签到记录和会议纪要,会议决定应有一半以上的监督委员会委员签字。

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和规范参照本议事规则对业主委员会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监督委员会接受被罢免委员的申辩

监督委员会可以接受被提议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申辩请求。收到申辩请求后,监督委员会应召开听证会,由罢免提议业主的代表和被提议罢免的委员各自申述理由。

提出罢免动议的业主人数不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五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业主的,监督委员会可以在听证会后决定是否将罢免动议提交业主大会会议。

提出罢免动议的业主人数超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五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的,无论听证会结果如何,监督委员会均不能取消罢免动议;但听证会的结果应写入该次业主大会会议手册。

第四十二条【重大争议事项的听证

50名以上的业主可以要求监督委员会对具体议题组织听证会,提议听证的业主应当提出书面听证要求并附提议业主的产权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有委托行为的还需提交书面委托文件)。

监督委员会在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后,可以要求提出听证要求的业主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报名旁听听证会的业主人数分配听会名额。听证会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四十三条【监督委员会的换届

监督委员会的换届由换届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换届工作组由不参加该届监督委员会选举的上届监督委员和自愿报名参加换届工作小组的业主组成,换届工作组的负责人由小组成员选举产生。不参加该届监督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参加监督委员会换届小组。

征集换届工作组成员的公告由业主大会办公室或业主委员会发布。

在征集换届小组成员的公告发布两次后仍因无人报名而无法组建换届小组的特殊情况下,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委员会的换届组织工作。

第四十四条【监督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意见冲突

对同一议题,监督委员会的意见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五章 业主大会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办公室的组成】

业主委员会负责公开招聘秘书、财务人员,组成业主大会办公室。秘书和财务人员的任免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由监督委员会审议决定,决定结果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九条【秘书职责

业主大会办公室秘书人员的职责包括:

(一)整理并收存本住宅区的档案资料;

(二)协助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执行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决定;

(三)根据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及相关合同要求,接待业主的对建筑物管理和物业服务的投诉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四)根据相关合同要求,对物业服务内容每周进行质量检查并作出书面记录,督促合同乙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完成合同要求和年度计划。

(五)根据要求,起草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并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布;

(六)根据会议召集人的要求,负责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七)接收监督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书面辞职申请,并负责转交;

(八)根据管理规约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协助接收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及财物;

(九)收取合理的复印费后,向业主提供有关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的复印件;

(十)业主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条【财务人员职责

业主大会办公室财务人员的职责包括:

(一)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

(二)认真审查各种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

(三)根据原始凭证,做好现金和银行账目;
(四)负责到银行办理经费领取手续,支付和结算;
(五)负责支票签发管理;
(六)保管现金、空白支票、空白收据;
(七)作好工资、补贴的造册发放工作;
(八)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汇报财政收支情况;
(九)做好财务收支明细表;

(十)在收取合理的复印费后,向业主提供业主大会预算的复印件、业主大会财务报表的复印件等财务资料;

(十一)业主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一条【档案收存

业主大会办公室负责在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下,对下列档案资料进行编号造册,妥善保管:

(一)本住宅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规划等建造、销售和维护过程产生的各类资料;

(二)本住宅区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设立及修订的资料;

(三)各类会议的记录、纪要;

(四)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五)业主大会设立及其常设机构产生、备案及更新备案的材料;

(六)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七)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与建筑物管理、物业服务和共有部分经营有关的合同;

(八)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九)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十)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十一)利用本住宅区的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二)业主大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三)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业主知情要求的答复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或共有权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

业主大会办公室应协助办理业主的查询,不涉及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或业主个人信息的,应当时提供相关查询信息。

查询信息的业主应当按照市价支付复印资料产生的费用。

第五十三条【印章保管

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派专人保管。业主大会办公室可以负责保管印章。

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暂时保管人,并办理暂时交管手续。

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印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十四条【印章使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应当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记录应当存档,业主可以查阅。

未依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印章遗失】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业主大会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工作经费

业主大会为筹备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宣传业主自治、组织活动成本、涉诉发生费用,及业主大会各常设机构的办公成本等均为业主大会工作经费。

第五十七条【业主大会经费用途及来源

业主大会工作经费包括组织业主大会会议的费用,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业主大会办公室等机构的日常办公费用等;具体开支内容包括:

(一)电话费、纸张费、邮递费等日常办公等费用;

(二)业主大会办公室人员的工资和津贴;

(三)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

(四)业主大会会议的费用;

(五)其他经业主大会会议批准的费用。

业主大会工作经费的来源,采用下列方式筹集方式:

(一)以每月每平方米0.1元计,从全体业主归集的物业费中提取;

(二)本住宅区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或共用部分的经营所得收益;

(三)业主自愿捐赠。

业主大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依据法律和本住宅区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并由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年度审计。经费收支账目及有关说明每半年度公布一次,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经费预算

业主大会办公经费预算总额由本住宅区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或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办公经费年度预算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起草,经监督委员会审议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预算方案,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方案细化,经监督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经费收支公告

业主大会办公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管理,每半年度向全体业主书面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六十条【财务管理原则

本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

(二)财务管理人员由出纳、会计和负责人组成。出纳负责现金的提取和存入;会计负责账目的记录和核对;负责人负责现金和账目的吻合性。

(三)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在取得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时,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计或者出纳入帐,并出具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严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签字。但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2000元(含本数)时或每月累计超过20000元(含)时,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账目实行公开化,于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并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视情况进行年度审计,接受业主的监督。

(六)除去管理规约规定的情形以外,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七)在财务总结年度内,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资金发生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草拟筹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侵占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有的资金;侵占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有资金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和应诉

第六十一条【起诉制度

业主委员会应对涉嫌侵害全体业主利益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并同时向全体业主公示或接受业主查阅与该诉讼有关文件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原因、诉讼理由、起诉书、诉讼费用预算、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胜诉及败诉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文件)。

全体业主共同约定,监督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即可启动本条所规定情形的诉讼事项;诉讼结果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六十二条【应诉制度】

业主委员会应对被诉主体为本建筑区划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诉讼积极应诉,应同时向全体业主公示或接受业主查阅与该诉讼有关文件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应诉方案、对方起诉书、答辩状、诉讼费用预算、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胜诉及败诉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文件)。

出现本条所规定的诉讼情况的,业主委员会应于7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六十三条【判决执行】

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工作使生效判决得以履行。对有现金收益的,应积极追索,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对有现金支出的,应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具体方案议题进行表决。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条款效力

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其适用原则相抵触的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六十五条【规则补充

本规则的修订、补充,应当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生效时间】 本规则自共和世家小区全体业主依法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长沙市共和世家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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